-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18-03-2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很多人在看到这些并且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去套用条款时候就会迷糊,到底是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比如,购买的茶叶赠送客户,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购买的茶叶发给职工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你还别说,很多时候就是有人要弄混淆。
这里二哥总结一个小技巧给大家,方便大家记忆。
先看看货物和劳务的来源,这里主要有3个来源,自产、委托加工、购进。
再看看货物和劳务的去处,这里主要有用于非应税劳务、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分配股东或者投资者、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
我们把来源和去处定义一下内部外部,如图
从内部的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从内部的到内部去,视同销售
从外部的到内部去,不得抵扣
从外部的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除了买进来用到内部的不得抵扣外,其余的都是视同销售。
所以,购买的茶叶用于赠送客户,从外部来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购买的茶叶发给职工,从外部来到内部去,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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