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撬动股权杠杆?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11-01

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可谓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


2015年万科股权之争,是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彼时的宝能系姚老板,两个月内动用240亿元,以罕见的大手笔,试图拿下万科控股权,虽然最终被深圳地铁截了胡,但也在万宝大战中一战成名。


京东的刘强东也曾经说过“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它卖掉。”


公司的创始人,不仅投入了资金,还投入时间、心血、人脉、资源等等,投入得太多,也会爱得深沉,公司如同自己的“孩子”一般。


如何看住自己的孩子,不给别人叫“爸爸”,就要牢牢掌握“控制权”。


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创业之初,往往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几个好兄弟一拍即合、搭伙开公司。


咱们案例代入来感知: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分别持有40%、30%、20%、10%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原则上四位自然人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哪位股东想在股东会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只能砸进更多的资本金,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决”。


同时,《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提炼要点:


公司法下的自然人直接持股构架,出钱多的才能当老大,同时承担更大的责任,权责对等,但此时没有任何股权杠杆作用。


有限合伙企业,却能够打破“出钱多才能当老大”的魔咒,撬动股权杠杆。


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提炼要点: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GP即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LP即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既然存在两类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权利也应当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提炼要点: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GP掌控,拥有绝对话语权。


2.掌权者,只看身份,是GP?还是LP?不看各自投资占比。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LP,只分钱财,不分天下。


有人担心,虽然GP拥有无限的权利,但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无限总是不能放心搏一把。鱼和熊掌如何兼得?


上面我们提到,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你是用身份证去登记,那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你是用公司营业执照去登记,那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用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这样公司掌控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同时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承担不起,让公司破产、清算死掉,与公司背后的自然人股东无关,是不是就撇开了自然人作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呢?


公司究竟能否担得起GP的无限责任呢?


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实务中太多人掉坑了。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寥寥几个字,但表达很明确:


1.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2.公司有外债,用公司全部财产去偿还,不能碰股东的财产,公司现在还不起,公司未来赚钱了再还,只要公司不死,生命不息,便偿债不止,充分体现了公司的无限责任。


那我们常说的有限公司中的“有限”啥意思呢?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仅只股东责任是有限的。


正因为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因此公司有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如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公牛集团,创始人是阮氏两兄弟,这俩兄弟投资设立铄金公司,由铄金公司作为凝晖合伙的GP,凝晖合伙持有公牛集团股份,这是当下典型的4层股权架构设计。


铄金公司在凝晖合伙的份额仅仅为1%,但丝毫不影响铄金公司在凝晖合伙的控制权,同时由铄金公司对凝晖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阮氏两兄弟便可以无后顾之忧。


【总结】


有限合伙企业,打破了“出钱多才能当老大的”约束,有力地撬动了股权杠杆,是目前在股权架构搭建中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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