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天价收入被查,小心陷入筹划雷区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12-27

近年来,我国内地高收入人群数快速增长,这些人群对于税收筹划节税的需求也是日益增加。同时,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监管持续引发热议,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成为国家重点关注对象。在监管事态逐步紧缩的当下,许多曾经看似“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都遭到了税务机关的稽查,那么这些“筹划”可能引发哪些税收风险呢?


1.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的涉税风险


前不久,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深圳一私募高管张某某靠劳务报酬两年赚9803万,却通过虚假申报偷税3182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从私募基金公司获得的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3181.84万元,构成偷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也就是1590.92万元。


依据现行个税法规,个人工作室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最高税率为35%;而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个税税率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最高为45%;即使劳务报酬允许减除20%,张某某于2020年至2021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万元,其中,2020年获得5289万元、2021年获得4514万元,均已远超两档税目最高税率的适用起点,即使采用经营所得也应该适用35%税率,与劳务报酬45%税率相差不大,而张某某实际只缴纳个税315万余元,实际税负3.2%,少缴纳个税3182万余元。


劳务报酬所得是基于个人提供直接劳务或服务获得的收入,而经营所得则是由个人参与经营活动或管理特定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加上个体户的核定征收,实际税负更低,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但是却增加了涉税风险。


2. 利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的涉税风险


比较典型的范某某税案、郑某偷税,明星利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我们知道高收入群体常有获得高额劳务报酬的情况,由于合同金额较大,因而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以为采用“阴阳合同”就可以逃避缴纳税款,但实际上,税务部门对于真实交易信息并非不能掌握,如果能够获取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戳穿虚假的合同金额。


3.借助“小微企业”核定征收避税的涉税风险


有屋智能在2021年9月22日发布招股说明书披露考虑天津市、兰州市永登县、上海市等地注册公司享有一定的税收节税空间,通过小微公司领薪可为员工节省个税税负,因此,自2018年起,公司员工、前员工或亲属在上述城市相继设立18家小微公司(8家个体户、8家个人独资企业、2家合伙企业);公司通过向上述小微公司进行采购交易的方式为部分员工发放多份薪酬(对应领薪人员为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劳务),2018-2020年体外发放薪酬总额共计7307.11万元、涉及人员共2061人。


该公司让员工通过注册“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来进行避税,同时与这些“小微企业“签订管理服务类采购合同;然后利用“小微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又利用其“小微企业”的身份不缴企业所得税,由个人投资者或个人合伙人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或个人合伙人私人分别转给负责发工资的员工,员工按“工资表”再发放员工工资。


税局根据其“小微企业”的业务仅向本公司提供服务和开发票,判定“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条件,推定“小微企业”为开票的壳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极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这种方式取得服务费发票,可能不满足“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三项基本原则,不得税前扣除,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4.通过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避税的涉税风险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面临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我们来看个案例: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案例中鲍某股权转移时隐瞒了真实的股权交易合同,伪造了假合同,使股权交易价款从7000万元急剧缩水到300多万元。而300多万元能够对应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鲍某编造虚假合同进行纳税申报可以确定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因此稽查局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外,对其按照偷税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相较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纳税人,高收入人士的收入组成和资产分布更具多样性,税务情况相对复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手段不断升级,对于高收入士而言,如果因纳税诚信问题被处罚,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


【总结】


总而言之,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会“一刀切”地将其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申报、合规纳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征收。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啄木鸟财税专业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服务城市:北京、西安、郑州、成都、重庆、武汉、杭州、合肥、南京。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18915509358

相关文章:
  • 严查企业避税!5月起,企业有这3种业务的,要小心了!
  • 2024年婚育产假、工资标准,定了!
  • 公司只有法人一人,不领工资,不缴社保,零申报个税,违法吗?
  •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税局最新回复!
  • 个人垫资再报销被查!即日起,费用报销这些操作不要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