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实缴”引爆减资潮,随意减资要不得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1-10

由于之前的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并没有像新《公司法》明确出资期限,导致出现了大量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万亿,导致近期出现减资、注销潮。公司随意注销会有税收风险吗?原公司注册资金太大,是否允许减资?减资流程怎么走?这些目前成为大家尤为关注的问题。


这不新《公司法》刚发布,武汉某家注册资本153万亿的公司,在2024年1月4日火速办理了简易注销程序。大家可能对153万亿元没有清晰的概念,可以比较一下,2022年全国GDP只有120.47万亿,该公司注销后,相当于一个比2022年全国GDP都大的巨型公司瞬间消失。由于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个规定出台,让很多老板郁闷了。


那么像武汉这家公司这样注销,需要补齐认缴出资额吗?


是否补齐出资额主要看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如果企业没有债务,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如果公司有债务未清偿,办理注销时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须补齐。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以前很多公司为了彰显公司实力,为了让公司看起来高大上,注册资本动辄上千万、上亿,而实际实缴资本却很少,现在新《公司法》规定了实缴年限,并且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即使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也可能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提前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这让很多老板坐不住了。一月初,陆续减资企业高达一万多家。


那么公司可以随意减资吗?减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由于原先注册资金过大或公司严重亏损,当然是允许企业办理减资的,但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理减资手续就可以。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由于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才生效,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可按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减资。


1.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具体应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的类型、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


2.减资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便于清楚的知道债权人名单及金额。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告知减资方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切记不得违法减资。


6.根据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内容。


7.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自公司就减资事项进行公告之日起45日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是2024年7月1日后减资,由于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依据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当企业减资适用简易制度的条件时,只需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无需限期通知债权人,无需受理债权人在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至于减资是否缴税,目前关于减资的税务规定,主要有两个出处。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可以把企业减资分为两种情形,主要看减资过程中是否得利。


第一种情形是减资过程中股东没有取得任何价款。一种是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为0,减资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减资不会交税。另一种是股东部分实缴出资了,减资减的是未实缴到位的部分。减资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减资不会交税。


第二种情形是减资过程中股东取得价款的。一种是减资部分取得收益,减资部分收益不超过实缴出资成本,此时股东取得价款只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另一种是减资部分取得收益,减资部分收益超过实缴出资成本,则需要对超过的部分根据其性质,或者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或者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减资时,除了税务风险,还存在法律风险。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时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及公告义务,债权人有在特定期限内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在减资过程中,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未尽到该通知、公告义务,则减资在性质上与抽逃出资相似,债权人可主张参照适用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要求减资人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


公司减资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调整注册资本的金额,这里面涉及的法律与税务风险较多,若处理不当,就有法律与税务双重风险。因此,大家要充分了解变化和风险,不要盲目跟风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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