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变更,是按照份额转让还是按照退伙、入伙进行变更?个税如何处理?需要“先税后照”吗?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1-24

请问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变更,请问在市场监管局是按照份额转让还是按照退伙、入伙进行变更?个税如何处理?需要“先税后照”吗?

答复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在当地市场监管局是合伙人退伙、入伙进行变更的,跟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一样。

注意

注意一:

市场监管局只有退伙、入伙登记的变更事项,没有合伙份额转让的申报材料,因此需要按照退伙、入伙登记变更合伙人。

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但是不限于:

1、退伙协议

2、入伙协议

3、新的合伙协议

4、新的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

5、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意二:

由于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毕竟不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因此不需要“先税后照”,直接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就可以。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必须税务前置,完税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按照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进行税务处理。

注意三:

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若是产生了转让溢价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

注意四:

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也就是办理退伙的时候,合伙企业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由于已经缴纳完了“先分后税”的经营所得的个税,因此办理退伙的时候不再缴纳这部分利润的个税了。

当然,若是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退伙时需要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五:

由于合伙企业在日常实操中,主要是持股平台的作用,不用于经营,因此账面上基本上是亏损状态,因此合伙人份额转让大部分是按照零元转让的。

而在纳税实践中,合伙人可以采取入伙、退伙的形式进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退伙的时候也是零元退伙,没有退伙所得。

因此这个过程中个税难以征收,目前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个税之外,现在对于这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还存在政策不明确。

建议你在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前,应及时与税务机构沟通避免税务风险。

参考

参考一:若是合伙人变更是份额转让的方式

自然人合伙人份额转让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参考二:若是合伙人变更是退伙的方式

自然人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退伙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个人所得税,剩余所得扣减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参考三:个税法反避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四: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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