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红包如何处理?可否代替加班费?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2-28

多企业为讨个开门红的彩头,在春节假期后第一天上班会给员工发放开门红包,既有实体红包,也有微信红包,甚至还有随机彩票。那么开门红包要如何入账呢?属于工资吗?需要缴纳个税吗?可以替代加班费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首先,开门红包属于职工福利还是职工工资呢?


我们需要看一下红包款项是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如果现金红包由老板个人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开门红包由老板自掏腰包属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开门红包由老板从企业提取,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职工福利费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开门红包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内。至于工资、薪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那么,开门红包究竟算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工资呢?


工资和福利的区别,在财务税务上区别并不是很大,都需要计入成本费用,都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财务处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或工资薪金”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根据费用归属的部门计入对应科目。主要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计入工资,不占用职工福利,可以扩充工资总额基数。如果计入福利,受工资总额14%的上限影响。


如果开门红包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有什么区别呢?


职工福利费依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依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线上发放的开门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依据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支付给员工,那么这笔红包费用需要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依据规定予以处理即可。如果按照公司名义随机发放红包,员工取得数额不一致,计入“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实务中过年期间餐饮、旅游行业爆火,导致服务人员春节加班,这时如果企业没有加班费仅是给加班的人开门红包,可以作为加班费吗?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开门红包仅能作为对员工一种嘉奖,是一种福利,可有可无,以发红包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开门红包款项是老板或上司自己出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是本企业发放,则需依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此外还需注意,开门红包并非必须发放的福利。

本文来源: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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