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最新解释,“阴阳合同”将成为“避税深坑”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3-2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首次将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行为界定为“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主要不同点通常为“合同价款”。一份合同为“阴合同”,真实约定双方交易的价款,仅对内;另一份为“阳合同”,并不会实际地履行,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进行纳税申报等,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


“阴阳合同”常见于影视娱乐行业,影视从业人员、网络直播从业人员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比如范冰冰、郑爽。除影视外,有一些特殊合同可能也存在“阴阳合同”,比如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目的,将“阳合同”中的价款标注较低。再比如在夫妻财产中,一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夫妻财产进行转移。


由此可见,“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不仅可能给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带来财产损失,也会因为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而触犯刑法。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十万元以上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的处罚力度还是相当大的。但也给予纳税人“宽限期”,即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以理解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可免于刑事处罚。但税务处罚并不能免除,比如缴纳滞纳金、罚款,降低纳税信用等依然会涉及。


综上可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转移财产等行为,一旦被查到都将受到严重处罚,在日常税收筹划中,切不可再用此法,否则将掉入“避税深坑”。


给企业带来哪些启示呢?


这里首先提醒咱们企业应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或分解财产,不仅违法,而且会对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查自纠,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这也要求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总结】


两高将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界定为逃税手段,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警示,也是一种引导。企业应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推动诚信纳税,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来源: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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