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税款被追缴,依据是什么?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6-20

最近由于某上市公司发布的一则公告,引发了“税务倒查30年”的广泛关注,湖北宜昌相关部门辟谣,回应“倒查30年”为误读,属于按照程序正常的审计追欠。那为何会从90年代开始对企业进行消费税追征?公告里语焉不详的“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消费税究竟是什么行为?本期我们来聊聊税局是否可以对30年前的税款进行追缴?


我们先来看一下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截至2024年6月4日,维维股份的原控股子公司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核定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包括消费税7835.2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2.77万元以及教育费附加152.22万元,共计8500.29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收追溯征收事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那么,30年前的事税务局有依据进行追收吗?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一般来讲,对于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以三年为限;对于因计算错误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责任在企业,最长五年;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故意,则税务机关在追征这些税款时不受三年或五年的期限限制。


为什么会追溯到1994年?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自那时起开始实施。税务部门查征的是1994年,那么计税依据将是当时适用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当新的税收法规与旧的税收法规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通常新法优于旧法,实体从旧,执行的程序从新。本案中,严格从程序合法的角度来说,要想无限追征,就必须确认偷税或者欠税。案例中枝江酒业在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那么这不直接等同于欠税。欠税通常指的是纳税人已经申报但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只有已申报未缴纳,才会形成欠税;或者被认定偷税漏税,仍未缴纳,形成欠税。本案中是没有申报,故不属于欠税。


那么,本案是否存在偷税行为呢?


在没有申报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偷税行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通常包括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手段。本案中枝江酒业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对消费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按理说不属于第六十三条“偷税”。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据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按以上政策分析,“不进行纳税申报”追征期不应该是无限期呀?


但依据国税办函〔2007〕647号《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规定,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因此对于自然人纳税人来说,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通常不会直接构成偷税,因为偷税通常涉及故意隐瞒或欺骗税务部门的行为。然而,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纳税人(如枝江酒业),情况有所不同。一旦进行税务登记,就视为已经接受了税务部门的通知并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生产经营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这通常被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从而可能构成偷税行为。


但是如果要认定偷税就需要稽查局出手,而目前是税务分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补税。


从程序上来看,这个30年前的消费税,不是税务机关主动查出来的,是审计给刨出来的。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能对逾期未改的行为处以相应罚款。然而,在枝江酒业逾期仍未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据此规定,对枝江酒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了处理。通过核定程序,税务分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消费税额)》,确认了枝江酒业应补缴的消费税及附加共计8500万元。


8500万元只是税款,滞纳金是多少呢?


目前维维公告中对于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应加收的款项。实务中其计算原则一般遵循“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滞纳金封不封顶?不封顶滞纳金那就是税款的6倍左右,显然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本案公告中“核定”税款是8500万,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不超过其税款本金,当然也存在遵循一般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可能,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税务机关查企业,一翻就是很多年。税务稽查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税务稽查的稽查对象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随机抽查”。税务部门拥有一个包含所有企业信息的“数据库”。在执行税务稽查任务时,会从这个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检查,这种形式类似于摇号或抽奖。因此,无论企业是否一直合规经营,都有可能被抽中接受检查。


二是“举报线索”。通过中国裁判网等公开渠道可以看到,许多税务稽查案例都源于“被举报”。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被他人举报,税务部门会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三是“数据分析”。税务部门会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系统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深入剖析,以识别可能存在的经营异常。一旦企业被系统判定为异常,就会进入税务稽查的“异常企业数据库”,这类企业被稽查的概率会显著增加。


四是“关联检查”。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时。如果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被查出存在偷税漏税等财务问题,该企业也有可能受到税务部门的关联检查。


【总结】


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方面,它确实有理有据,使得企业难以辩驳。而“税务追缴30年税款”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事件,它折射出了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的种种问题。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如何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保持自身发展的活力,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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