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6-26
如果说因为偷税漏税被处罚是正常现象,那你听说过因为生意不好被罚款的么?
某商户生意不好被税局罚款 真相是……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关征管单位通过大数据分析转送的案源线索,显示R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申报纳税收入差距过大。R食品店主营销售地方特产食品,位于市中心商业区域,日均客流量较大,生意红火。 异常的是,熙熙攘攘的客流没有为R食品店带来相应的经营收入。税收信息系统历史申报数据显示,R食品店自2015年3月进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以来,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均未达到起征点。 简单来说,明明是网红店,且所在位置极佳,却不赚钱。 税务局通报的内容是:与同地区、同行业的店铺申报的纳税收入差异过大。 同样的地段、同样的行业、网红店,这三个因素凑在一起怎么也不会生意太过惨淡吧? 稽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顾客的支付方式绝大部分为手机扫描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很少有现金或POS机刷卡支付的顾客,R食品店对公账户收入流水情况不能完整显示该店实际经营收入,张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资金流水借贷类型为“入”的交易金额累计2800余万元,明显大于其对公账户的流水金额,且在张某的微信、支付宝转出资金流水明细中,多次提现到同一银行卡账户,且备注多为“转账”“收现”“当天收入”等,经查实该账户正是张某的个人账户,流水收入高达2600余万元。 也就是说,该店负责人将店内收款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明显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 案件处理: 税务局认定R食品店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依法要求其补缴之前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合计129.19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人行明确! 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 202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 新规主要内容: 1、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 2、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3、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文件要求2022年3月1日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此外,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主要针对频发的跑分、赌博、电炸等违规行为);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综上,该文件一定程度上加强支付监管以及商户入网管理,能够很大程度的规避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合理合规展业,才是正确之道。支付不易啊,且行且珍惜吧!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 八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私人账户收付款如何规避风险? 该如何做账? 一、规避风险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二、做账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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