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4-08-14
在税务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使得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企业若因资金紧张、税务管理不善等原因欠税,不仅要担心补缴税款,还可能因触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红线”,陷入法律困境。在欠税状态下,纳税人什么行为可能会面临逃避追缴欠税罪?哪些情形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如何避免成为税务“老赖”?
什么情况下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明确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然而,由于该条款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存在模糊地带。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的“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进行了细化解释,明确了具体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为该罪名的适用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那么,哪些情形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呢?
1. 欠税事实不成立或未经法定程序确认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核心在于“欠税”的存在,而“欠税”的认定在《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何为“欠税”?具体而言,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法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这包括多种情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5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欠税现象往往直接源于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具体征税行为。例如,当纳税人因使用不合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且在后续无法补开或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法要求企业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未能及时履行这一补缴义务,便会形成欠税状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是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若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超过追征期限等,则欠税事实可能不成立或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从而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某区法院的一则判决便验证了这一观点,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虽已认定某公司应补缴税款,但该决定书仅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法院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及税法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最终,法院因无法确认欠税事实的存在而驳回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指控。
2.税务机关未充分采取追缴措施(也就是税务机关没下狠手追)
对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系列追缴欠税的权利,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代位权及撤销权等。这些权利是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中,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行使了这些权利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结果要求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然而,如果税务机关在追缴过程中未能充分采取法律赋予的行政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导致欠税未能有效追缴,那么不能直接归咎于纳税人的逃避行为。
3.不是故意逃,是情有可原(也就是纳税人主观故意不明确或基于合理原因的行为)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不仅要求纳税人存在特定的逃避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缴纳欠税的故意。如果纳税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司法解释中列举的逃避手段,但基于其他合理原因,如应对公司债务纠纷、账户被冻结等紧急情况,而非出于逃避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目的,则不应被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
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在面临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困境下,为维持公司运营和偿还债务,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若证据表明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和债务偿还,且张某已积极补缴部分欠税,则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追缴欠税的故意,从而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两高司法解释虽列举了逃避追缴欠税的具体手段,但强调这些手段只是认定的重要依据,而非绝对标准。即使纳税人实施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逃避手段,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出于逃避缴纳欠税的故意,而是基于其他合理或合法的考量,那么该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逃避追缴欠税。正如案例中所示,张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的特征,但检察院通过详细审查资金流向、公司账簿等资料,发现张某的主观目的并非逃避税款,而是为了解决公司运营中的实际困难。
一般无逃避缴纳欠税故意的情形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1)合理商业行为:纳税人因正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或处置,若未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非以逃避缴纳欠税为目的,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例如,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而进行的合理投资、为偿还合法债务而进行的资产转让等。
(2)资金周转困难: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如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缴纳税款,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的,不应认定为具有逃避缴纳欠税的故意。此时,纳税人可能面临的是税务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责任。
4.欠税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标准为一万元以上。如果纳税人的欠税数额未达到这一标准,即使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也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此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在税务严查的背景下,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对于已经发生的欠税问题,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被视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税务合规策略。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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