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据国家卫健委通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感染新冠将不采取“乙类甲管”,而是回归为「乙类乙管」。那么,这意味着,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感染新冠后的工资发放将发生变化。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27日消息,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将变为“病假工资”。这样也就意味着原来针对新冠肺炎文件里针对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人社部在2020年引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不再适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的消息,我们可以知道新冠病毒感染将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就不再适用”被隔离人员、确诊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或确诊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企业应该随之调整为病假管理的工作机制,薪资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正常工资支付,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来源:税务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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