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这些不容错过!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2-28

1.jpg

图片
新政速览:
图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png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图片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啄木鸟财税专业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服务城市:北京、西安、郑州、成都、重庆、武汉、杭州、合肥、南京。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18915509358

相关文章:
  • 11月起,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会计收到立即退回!
  • 1.5%→1%!免增值税!12月1日起执行!
  • 数电火车票!到底保不保存XML格式?
  • 刚刚通报的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 11月起,个人账户进账超过这个数,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