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3-20
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是不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有一些纳税人对于此类问题摸不着头脑。汇算清缴在即,2022年未取得合法票据。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一般来说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除此,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款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当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
哪些情形下,可以在有效凭证未取得时先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32条款的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以上成本,可以在有效凭证未取得时先进行税前扣除,后期予以取得。
举个例子:某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包括4栋高层、2栋多层,并配有1栋商场,由于开发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开发4栋高层,第二期开发2栋多层和1栋商场,一期项目完工后确认开发成本,商场成本如何处理呢?
商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为整个项目服务,因此,商场作为一个中间成本对象先进行成本归集,最终其成本应该再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至所有可售面积。但由于项目是两期分别完工确认成本,进行所得税汇算的,一期又未实际发生商场建造成本,那商场的成本应先按照预提金额在一、二期进行分摊,也就是一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应当包含未发生的商场成本。这里的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认可的房地产预提费用仅包含以上三项,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其中,出包工程10%的计算基数是以单个合同金额为标准基数进行计算的,而不是所有出包工程总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依据第35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于房地产企业,依据31号文件第32条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不受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有效凭证的限制性规定。即:房地产企业依据31号文件第32条所预提的成本费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以预提扣除的项目。
其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在12个月内取得有效凭证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款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未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发票,可先按合同金额计入并计提折旧,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并进行调整。
若后期一直未能取得发票,相应的折旧税前是不能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折旧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如果原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不需要调整账务处理,可直接将发票附到原来的凭证后面,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即可;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不一致,则涉及调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若次年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由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申报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对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特殊规定,可以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先从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再调整。若多扣除了,建议更正申报,若少扣除了,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总结】
原则上,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即企业应当于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预提费用,属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列举的三项预提费用时,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受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有效凭证的限制性规定,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预提费用,必须为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对于固定资产,若其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能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入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暂估入账处理。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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