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需要交税?
  •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6-08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资金拆借会涉及税务问题,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


我们来看个案例:某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甲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发出预警信息;经查,甲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经常采用票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比如关联企业乙公司与甲公司应签订一个销售商品的买卖合同,预付账款100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一张1000万元3个月期限的商业汇票。乙公司财务处理,借记:预付账款1000万元,贷记:应付票据1000万元。甲公司相应做借记:应收票据1000万元,贷记:应收账款1000万元。甲公司到银行贴现(贴现率3.6%),同时支付给银行贴现息9万,剩余991万元转给乙公司使用,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甲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贴现利息由乙公司承担,但贴现利息发票抬头是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贴现,取得贴息发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991万元,借记:财务费用9万元,贷记:应收票据100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4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另36号文件第27条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应该视同销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这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甲公司将票据融资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乙公司使用,实质上是将甲公司所获利益转赠他人,甲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未将贷款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故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该无偿拆借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将该部分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纳税调增。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无偿拆借无需纳税呢?


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甲公司符合“企业集团”的认定,则有机会对该资金无偿借贷全部按免征增值税处理。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文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那么,甲乙公司票据融资应该如何规划呢?


合同条款中可以这样写: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买卖合同终止,签订终止协议约定: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9万元,甲公司退回剩余预付款991万元。


乙公司财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991万元,借记:营业外支出(违约金)9万元,贷记:预付账款1000万元;甲公司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借记:预收账款1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991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9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将乙公司应该负担的贴现息变成违约金,用收款收据实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有效降低关联方间融资成本:


1.分红,最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再结合“定向分红”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调节资金使用。


2.增资不扩股形式: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比如一家企业集团内,母公司盈利,但因不断投入研发经费、全资子公司近三年持续亏损,因为子公司是一家从事半导体研发的高科技企业,未来前景看好,融资能力强;首先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将款项借给母公司且收取利息;其次母公司将款项对子公司增资且不扩股,子公司自己使用资金,但利息支出在母公司实现税前扣除,最终实现盈亏互抵、少缴税目的。


3.借贷融资变贸易融资:构建一个交易合同,通过预付方式借出,利息通过违约金形式解决。这里要注意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违约方是个人或个人独资企业,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九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规定的“偶然性质的所得”只有三项,不包括合同未履行而单独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因此,违约金不缴纳个税。



【总结】


关联企业之间为逃避纳税采用隐蔽和间接的方式互相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必然会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收入的减少;如何正确解读与适用有关资金拆借的税法规定,降低税收风险的同时提高税收效益是企业关注的要点。因此,企业要加强资金安全,降低资金成本,优化企业资金拆借流程,在不违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资金拆借事项作出合理架构安排,最大程度下优化企业成本和管理风险。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一起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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