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啄木鸟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7-19
近日知名房企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两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富力地产方面做出相应回应:目前的资产高于负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且经营正常,不具备破产原因;与广丰混凝土、祥正商贸正在积极商谈和解中。
如果真的破产,税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且当符合“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前”这一时间要求,税收优先权还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如果财产设置了纳税担保,税收债权更是优先受偿。
说到纳税担保,我们知道担保制度是民间信贷常用的信用手段,在税收领域,《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规定在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使法律救济权利之前,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实务中,纳税人可能更倾向于提供纳税担保。
那么,纳税人应如何提供纳税担保?是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提供纳税担保?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纳税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1. 纳税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保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作为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抵押物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3.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那么,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申请提供纳税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文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复议前缴税或提供担保的时间往往十分有限。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由此可见,在需要复议前置的涉税争议中,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被限缩到15日,如果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未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将丧失救济的权利。
那是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办理纳税担保呢?
1. 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进行纳税担保。《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17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如果财产因为超标查封,能不能办理纳税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纳税人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均规定了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价值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如果被查封财产的价值超出应纳税款则具有不合理性,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解封。因此,对于被超标查封的财产,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封,再行提供纳税担保。
2. 非营利学校等是不宜以自身财产进行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等情况,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3. 股权不能办理纳税担保。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前边列举的权利凭证都可以移交税务机关占有,但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股份不在其中。
【总结】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需要提起法律救济,纳税人可主动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查处案件的稽查局审核同意后,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其限期提前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本文来源 | 亿企学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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